死刑复核/北京死刑辩护律师/北京死刑复核律师/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复核/最高法院死刑复核律师/死刑复核时间/北京谢通祥律师/贩毒罪/诈骗罪/贪污罪/故意杀人罪/绑架罪/抢劫罪/故意伤害罪/受贿罪/北京死刑复核律师事务所/中国律师司法网
联系我们|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网站首页 首席律师 律师团队 经典案例 死刑复核 死刑辩护 民商公司法 土地管理法 法律文章 法律新闻  
 
 
死刑复核
 
首页 > 死刑复核
 
 
死刑复核




联系我们

地 址: 北京市丰台区西局欣园南区三号楼北京君树律师事务所

电 话:18601029888 免费律师咨询

QQ 号请添加为好友 436056579

邮 箱436056579@qq.com

 

死刑复核、死刑辩护律师谢通祥:死刑与死缓的区别[2022-04-05]

死刑复核、死刑辩护专家北京谢通祥律师手机 18601029888
死刑复核、死刑辩护专家北京谢通祥律师提示:
我国刑法既规定了“死刑”(实际指死刑立即执行)又规定了死缓(指死刑缓期执行),那么两者之间有什么区别呢,哪些情况应该适用死刑立即执行,哪些情况应该是用死缓呢?审判机关在审判实践中一般从以下几方面考虑:

  1、是否存在“疑罪”的情况。比如一个案件事实完全清楚、证据完全充分、则可以直接判为死刑立即执行,但如果事实基本清楚、证据基本充分,还有部分未完全查清,或有的地方有疑问的,则应适当考虑死缓,否则一旦是错案,人被杀后则无法挽回。

  2、被告人是否有自首或立功情节。按照我国刑法规定,自首或立功是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的,并且行为人已有自首或立功的表现就说明该人有悔罪的表现,那么就应该从轻处理。

  3、是否是共同犯罪中的从犯或不起主要作用的。这也主要考虑其主观恶意不大。

  4、行为人的危险性。如行为人是一个十恶不赦的坏人,罪行极其严重,并且对周围人的危险性特别大,则不宜适用死缓。

  5、受害人及其他人在整个犯罪过程中所起的作用。如果事情的起因是由于被害人引起的,那么也应当适当考虑死缓。

  6、是否有特殊身份。如少数民族、华侨、归侨。

  7、是否可能是“活证据”。比如行为人是一个特大犯罪集团的知情人,如把他判为死刑立即执行,可能使这个特大的犯罪集团的线索就此中断,因此可适当考虑死缓,不失为上策。

  8、是否是农民的土地纠纷、邻里纠纷、民族仇恨、宗教信仰纠纷,由于这些人并非是十大恶极的人,考虑到稳定的因素应适当考虑死缓。

  这些都是实践中审判机关在适用死刑时一般要考虑的问题。

 

[上一篇] 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概述下一篇:北京君树律师事务所简介典型案例
 

| 关于中国律师司法网 | 联系我们 | 加盟我们 | 网站声明 |

QQ咨询:请添加为好友 436056579   邮箱:436056579@qq.com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京ICP备06059449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