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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谢通祥律师:强化最高人民检察院对死刑复核的法律监督作用[2013-03-01]

  北京谢通祥律师提示:在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复核案件审理过程中,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意见,这样写太弱了,把法律监督机关放在一个可有可无的位置,不太合适。”今天上午分组审议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时,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李连宁建议强化高检院在死刑复核中的法律监督地位。持相同观点的还有戴玉忠、邹萍等委员。
 
  针对近年来出现的死刑错案,委员们的共识是缺少外部监督。近年全国两会上,很多人大代表在呼吁修改刑事诉讼法的议案中,都提到要完善检察机关对死刑复核程序的监督,周光权委员也是其中的议案提出者。
 
  李连宁指出,在此轮司法体制改革过程中,关于完善死刑复核的法律程序的改革中已经明确“最高人民法院不予核准死刑或长期不能核准的,应当通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并听取意见”的要求。他建议修正案草案相应修改为:“最高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死刑复核进行法律监督,最高人民法院拟不核准或者长期不能审结的死刑复核案件,应当听取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意见。最高人民检察院对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复核判决或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的,可以提出抗诉。”
 
  “最高人民检察院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最高机关,是宪法确定的国家重要机构,在复核死刑案件中,最高人民法院应当听取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意见,最高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意见,发挥和体现最高检察机关在死刑复核中的作用、地位和职能。”戴玉忠委员补充说。

  去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刑法时取消了13个死刑罪名,在死刑制度改革上迈出了第一步,期待有关方面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推动实现死刑复核程序的公开透明。此次最高人民检察院对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复核程序进行监督是法制的进步,是死刑复核程序公开化、透明化的进步。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死刑复核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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