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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通祥律师:死刑犯见亲人一面,为何这么难[2013-08-21]

   谢通祥律师:死刑犯见亲人一面,为何这么难

  湖南商人曾成杰因犯集资诈骗罪,于2011年被长沙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二审维持原判,之后进入了最高法的死刑复核阶段。其女儿一直为其奔走申诉,但让她没有想到的是,7月12日其父突然被执行死刑,家属并未得到通知,也未见上最后一面,遗体已被火化,家属连尸体都见不到了。

  一个死刑犯,无论犯下多大的罪行,但死前与家属见面告别,属人之常情,也体现出一个文明社会应有的人道。

  我在十年前,就看到新闻说,有的地方允许死刑犯在执行死刑前,与亲人合影留念,没想到十年后,一些地方的法治反而大倒退,公然将一个人秘密处决。

  面对网络上铺天盖地的质疑,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13日下午在官方微博发文称:“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对犯人执行死刑时,犯人必须跟亲人见面。”死刑犯见亲人一面没法律依据?长沙中院作为专业的司法机关,在此问题上的的表现,只能用法盲来形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423条明确规定:在执行死刑前,法院应当告知罪犯有权会见其近亲属。罪犯申请会见并提供具体联系方式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近亲属。罪犯近亲属申请会见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并及时安排会见。

  大概意识到自己的言语不当,长沙中院很快将此微博删除。不过,此后,其又发微博称,“7月12日上午,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对罪犯曾成杰执行死刑前验明正身时,法官告知其有权会见亲属,但罪犯曾成杰并没有提出此要求,在其遗言中也没有提出。”这一招很聪明,反正死无对正,你能拿我怎么着?

  不过,直到行刑前验明正身时才告知其有权会见亲属,丝毫看不出安排会见的诚意。而且,此举也有违法之嫌。因为2007年两高、公安部等联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严格依法办案确保办理死刑案件质量的意见》第45条规定:送达死刑核准裁定书时,就该告知罪犯和家属会面的权利,该规定还明确表示,若家属提出会面申请,法院“应当准许,并及时安排会见”。

  说来说去,其实长沙中院就两个字违法!那么,作为法院,何以有无视法律的底气?你可以说长沙中院无耻,不过,道德批判归道德批判,真正的问题,还得从法律本身找。

  我注意到,法律对于法院安排死刑犯和家属会见,用的是“应当”二字。什么叫“应当”,从语意和生活的常识上讲,“应当”是一种软约束,“应当”的事情,不一定“非做不可”。这就是说法院其实可以安排会见,但不安排,你也没辙。

  其实,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虽然规定了死刑犯会见家属的权利,但是,倘若法院侵犯了一权利,却没有相应的追责条款。长沙中院剥夺了死刑犯的权利,相关监督部门和上级单位会将它怎么着?因此把院长处分了、甚至撤了,就为个死刑犯至于吗?可以说,法院违法阻止死刑犯见亲人一面,这样的违法几乎是零成本的,也正如此,在聂树斌案等多起案件中,这样的违法反复出现,简直到了毫无顾忌的地步。

  在法律上,死刑是最重的刑罚,其在在审判阶段的程序堪称严格,一审、二审、死刑复核。但是,死刑执行阶段,根本没有一个规范的程序,操作也极不透明。除了会见家属权的问题,我还知道,监狱行刑前,会将死刑犯押解到监狱狱内大会场,在全狱罪犯面前进行法律教育。处死,已经是对一个生命最重的惩罚了,在一个人死前还要将其羞辱一番,这算人道吗?另外,死刑犯是否有权利获得纸笔写遗书,遗书通过怎样的程序收录并交还家属,这些同样没有明确的规范,等等。

  一个人被判死刑,只是宣告其法律上走向死亡,但从死刑判决到在刑场行刑之前,他仍然是一个有血有肉,有爱有痛,有各种生理心理需求,活生生的人,不能把他当成无知无感的行尸走肉。对于死刑犯及其家属的要求,合理适当的,应当尽可能给予满足。国家充分保障死刑犯的各种权利,使其有尊严地走向生命的终点,这是文明社会共同的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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