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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规范化视野下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定位[2012-10-27]

摘要:最高人民法院推行量刑规范化,使得刑事审判量刑具有统一的标准。在此背景下法官的自由裁量权相应的得到了限制,但是量刑规范化不是简单的限制甚至消灭法官自由裁量权,是在一定条件下法官自由裁量权得以行使。在量刑规范化下,具体个案量刑中的基准刑与调节刑应按照一定的规则进行。
 
  关键词:量刑规范化;自由裁量权;基准刑;调节刑
 
  刑事案件的审判是法院审判工作的一项重要组成部分。法院审判刑事案件的质量直接决定了司法的公正性和权威性。在定罪一定的条件下,刑事案件的审判结果最直接的体现在量刑上,人民群众对法院刑事审判工作的评价往往也是通过量刑来来体现的。最高人民法院推行量刑规范化,对量刑予以规范,保障司法公正,维护司法权威。本文以量刑规范为视角,阐述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地位即基准刑与调节刑的确定。
 
  一、概述
 
  (一)量刑规范化
 
  量刑是指人民法院在定罪的基础上,依法确定对犯罪人是否判处刑罚、判处何种刑罚以及判处多重刑罚,并决定所判刑罚是否立即执行的审判活动。[1]量刑规范化是指对法院量刑的审判活动予以规范化。2010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决定从10月1日起在全国法院全面试行刑事案件量刑规范化改革,目的在于进一步规范量刑活动,规范法官裁量权,同时将量刑纳入法庭审理程序,引入量刑建议,增强量刑公开性与透明度。 
 
  (二)法官自由裁量权
 
  法官自由裁量权,法官自由裁量权是指在缺乏法律明确指引的情形下,法官依据法律基本精神以及公平、正义等基本法律原则或道德原则对事实和法律进行裁决的权力。[2]法官自由裁量权表现在刑事审判中的定罪和量刑阶段,具体表现在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方面。法官自由裁量权存在其合理性,现实生活千变万化,成文法律不可避免的存在概念不周延,范围不穷尽的情况,法官自由裁量权作为成文法的一个补充可以避免机械、僵硬的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但是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不是无限度的,必须在法律的范围内,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三)基准刑与调节刑
 
  1.基准刑
 
  基准刑是针对具体犯罪而言,在不考虑各种法定和酌定量刑情节的前提下,根据犯罪事实的既遂状态所应判处的刑罚。[3]基准刑是按照具体犯罪行为,满足该罪的犯罪构成,达到既遂状态时,根据刑法分则的规定而应当判处的刑罚。具体来说是根据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数额、犯罪次数、犯罪后果等犯罪事实,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2.调节刑
 
  调节刑是在基准刑确定后,根据具体犯罪的除确定基准刑的情节外的其他犯罪情节,对以基准刑为起点而加重或减轻刑罚的一种量刑手段。调节刑确定是根据量刑情节对基准刑的调节比例确定调节刑。
 
  二、量刑规范化视野下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地位
 
  量刑规范化的目的在于规范而不是消灭法官自由裁量权,本质上是指引法官自由裁量权合理使用。
 
  (一)目前刑事审判中法官自由裁量权运用出现的问题
 
  1.法官专业素质不高,造成定罪量刑不统一
 
  目前基层法院法官整体素质不高,在实际办案中限于法官的专业素质对事实的认定和法律的适用难免出现偏差,造成同一类型的案件,因为承办法官的专业素质问题,在定罪和量刑上出现较大的差异,难以体现判决的公平公正性,对司法的权威性造成不良影响。
 
  2.在法官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范围上不统一
 
  在量刑上法官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范围法律无名文规定,造成了法官在量刑上使用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范围不统一,容易造成量刑上的畸轻畸重。
 
  3.法官自由裁量权的透明度较低
 
  法官在量刑中自由裁量权透明度较低,一方面是目前的审判体制下,合议庭、审判委员会在量刑上存在较大话语权,而相关量刑的理由外界难以知晓。一方面是判决书重点言明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对量刑的根据说明较少,也给外界造成了法官枉法的误解。
 
  (二)对《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的解读
 
  《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的规定,开篇点明了主旨“为进一步规范刑罚裁量权,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即从文意来看文件中言明是规范刑罚裁量而不是限制、消灭法官自由裁量权。因为根据《刑法》的规定,法官在刑事案件中的自由裁量权已经受到了诸多限制,如定量因素的犯罪概念、加重情节的设置和减刑处罚情节适用原则都已经对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进行了限制。[④]从文件的内容上来看,指导意见是对刑事案件量刑的原则和具体操作进行了指引,而不是机械僵硬的为法官量刑设定一套数学公式,让法官按图索骥般的量刑。
 
  (三)在量刑中有法官自由裁量权存在空间的必要
 
  将《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的制定意图理解为消灭或者抑制法官自由裁量权是不妥的。从哲学的角度来看,世界上没有任意两个事物是一模一样的,事物的发展总有其特殊性。在量刑上外界诟法官自由裁量权多为量刑标准不统一,任意造成司法腐败。但就具体实际而言,我国幅员辽阔,地域差别较大,同一类案件在不同的地域、不同的时间的量刑标准自然有所不同,为保证案件量刑的公平公正必然需要发挥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另外在具体的量刑情节的认定上,也需要发挥法官自由裁量权。
 
  三、基准刑与调节刑的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对基准刑与调节刑的确定予以了规定,具体的确定方法如下。
 
  (一)基准刑的确定
 
  根据《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的规定,基准刑的确定主要依照以下:基准刑是在不考虑各种法定和酌定量刑情节的情况下,根据基本犯罪事实的既遂状态所应判处的刑罚。基本犯罪事实包括基本犯罪构成事实和基本犯罪构成事实以外的反映犯罪社会危害性的犯罪数额、犯罪次数、犯罪后果等犯罪事实。确定基准刑的步骤如下:
 
  1.根据基本犯罪构成事实在相应的法定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根据基本犯罪构成事实以外的反映犯罪社会危害性的犯罪数额、犯罪次数、犯罪后果等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确定基准刑。
 
  (二)调节刑的确定
 
  1.单个量刑情节,以基准刑为基数乘以该情节对基准刑的调节比例,其结果为调节刑。
 
  2.多种量刑情节并存的,可以采用同向相加、逆向相减的方法确定量刑情节对基准刑的调节比例,以基准刑为基数乘以相应的调节比例,其结果为调节刑。
 
  3.多种量刑情节与免除处罚情节并存的,应当根据各量刑情节对基准刑的调节比例,综合考虑全案情况和法律规定,决定是否免除处罚。
 
  4.同一行为涉及不同量刑情节的,不得重复使用。
 
  结语
 
  量刑是刑事审判工作重要组成部分,体现出审判的公平公正和司法的权威。同时量刑也是法官审判刑事案件的重要工作。以《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作为指引,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在具体的量刑技术上以此为指引确定基准刑和调节刑。这些措施有利于刑事案件审判的公平、公正,维护司法的权威性。
    作者:苗合理
    作者单位:作者单位: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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