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复核/北京死刑辩护律师/北京死刑复核律师/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复核/最高法院死刑复核律师/死刑复核时间/北京谢通祥律师/贩毒罪/诈骗罪/贪污罪/故意杀人罪/绑架罪/抢劫罪/故意伤害罪/受贿罪/北京死刑复核律师事务所/中国律师司法网
联系我们|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网站首页 首席律师 律师团队 经典案例 死刑复核 死刑辩护 民商公司法 土地管理法 法律文章 法律新闻  
 
 
法律文章
 
首页 > 法律文章
 
 
法律文章




联系我们

地 址: 北京市丰台区西局欣园南区三号楼北京君树律师事务所

电 话:18601029888 免费律师咨询

QQ 号请添加为好友 436056579

邮 箱436056579@qq.com

 

北京谢通祥律师评:李新功最高法院死刑复核阶段被判处死刑[2013-10-15]

李新功经过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复核被判处死刑:最小被害人是个9岁小姑娘
 
北京谢通祥律师评: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坚持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对于个案做到公平合理
 
7月2日,最高法在开通不久的“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公布了第一批裁判文书,备受关注的李新功强奸、猥亵儿童案位列其中。
 
针对判决文书仅选择性公开的质疑,最高法相关负责人称,生效裁判文书原则上均应上网公开,不允许选择性公开。
 
事件
 
李新功案死刑复核判决书公布
 
6月18日,永城市委办公室原副主任李新功因强奸、猥亵未成年少女被执行死刑(河南商报上月20日报道),但李新功的犯罪经过和事实,各方都未曾披露。
 
最高法打破了“神秘”。
 
7月2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全文公布了李新功案的死刑复核判决书,这是最高法首次集中公布死刑复核判决书。
 
说法1
 
不允许选择性公开裁判书
 
一些法律界人士认为,检索“中国裁判文书网”,发现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文书远没有依法公开,仅仅是选择性公开,公众无法看到所有的裁判文书。最高法审判管理办公室负责人称,最高法作出的生效裁判文书,原则上均应当上网公开,并非有典型指导意义或优秀的裁判文书才上网。不允许根据案件类型、影响大小和文书质量高低进行取舍和选择性公开。
 
说法2
 
公开判决书,不应受当事人意志影响
裁判文书上网后,案件当事人信息将置于公众眼球之下。有人认为,这可能影响当事人生活,如果当事人不同意,裁判文书就不能上网。
 
最高法审管办负责人认为,这种观点是片面的。因为当事人之间的纠纷一旦进入诉讼程序,就动用了国家司法资源,转变为公权力运行的组成部分。法院对司法公共资源的运用,社会对法院的知情权和监督权,不应受到当事人意志的影响。如果裁判文书上网必须先征得当事人同意,裁判文书上网公开就极可能落空。
 
1问
 
同是强奸罪,判决为何有重有轻?
河南华浩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华阳:除了犯罪情节,强奸罪定罪量刑还要综合考虑社会影响程度、社会危害性、犯罪造成的后果等因素。李新功案中被害人数量比海南“开房校长”案多,前者还存在拍摄裸照、视频等行为,且直接导致不少受害学生产生精神障碍,最终辍学,两案最终量刑都适当。
 
2问
 
核准死刑判决书,全文只有1800多字?
河南华浩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华阳:李新功案判决书的公布,暴露出目前很多判决书存在的问题——说理不清、过于简单。“一份核准死刑的判决书,应该是一篇很好的说理文章。但这个判决书只有1800多字,没有被告人、辩护人抗辩理由,没有表明证据如何相互印证,没有体现法院未采信哪些意见等。”
 
最高法审管办负责人:裁判文书经过技术处理,但保证文书内容的连续性和完整性,主要内容与裁判文书原本保持一致。
 
3问
 
如何防止对被害人“二次伤害”?
最高法审管办负责人:裁判文书上网前要进行技术处理,隐去当事人及其他人员或组织的信息。例如,只公开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而隐去其他信息。对于刑事案件被害人、证人、被告人家属的姓名,以“某某”代替。这些个人信息与公共利益无关,应当受到保护。

 

[上一篇] 谢通祥律师:为建设平安中国法治中国作出新贡献下一篇:“上、下车”时发生交通事故谁来负责
 

| 关于中国律师司法网 | 联系我们 | 加盟我们 | 网站声明 |

QQ咨询:请添加为好友 436056579   邮箱:436056579@qq.com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京ICP备06059449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