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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事诉讼法在证人作证制度上的进步[2013-11-12]

   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复核律师:新刑事诉讼法在证人作证制度上的进步

  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新通过的刑事诉讼法将于2013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针对证人出庭作证难的现实情况,新通过的刑事诉讼法对我国证人作证制度作了重大的修正和改革。

  1、明确规定证人应当出庭作证的范围。关于证人出庭作证的范围问题, 1996年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然而证人作证难的残酷现实告诉我们,通过法律的修改,一步实现1996年刑诉法所确定的证人作证的目标,是不现实的,解决这一问题只能采取循序渐进的方法,将出庭作证范围逐步扩大。新通过的刑事诉讼法关于出庭作证的范围,在保留原来比较笼统规定的基础上,在第187条进一步规定:“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且该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人民法院认为证人有必要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 “人民警察就其执行职务时目击的犯罪情况作为证人出庭作证,适用前款规定。”证人应当出庭作证的范围包括:(1)控辩双方有异议的证人证言;(2)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3)人民法院认为证人有必要出庭作证的;(4)人民警察对于其执行职务时目击的犯罪情况,也可作为证人出庭作证。出庭作证理所应当是每一个证人的义务,面对当今中国证人出庭难的情况,到底哪些人应当到庭,立法把这个难题交给了司法机关,由办案的检察官、法官把握个案情况加以裁量,新通过的刑事诉讼法把这一裁量程序安排在开庭前的准备工作中,第182条第2款规定:“在开庭以前,审判人员可以召集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与审判相关的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经过了解情况和听取意见后,由审判人员确认出庭证人名单,并于开庭前三日送达通知书。

  2、规定了强制出庭制度和拒证的制裁措施。新通过的刑事诉讼法第188条规定,“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这一规定表明,作证是每一个公民的义务,没有正当理由不按人民法院通知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这是我国第一次在刑事诉讼法中确立强制出庭作证制度。这一举措的出台,充分体现了我国依法治理“作证难、出庭难”,规范证人作证行为的决心。新通过的刑事诉讼法除了规定强制到庭外,还在第188条第2款进一步规定,“证人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出庭或者出庭后拒绝作证的,予以训诫,情节严重的,经院长批准,处以十日以下的拘留。被处罚人对拘留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3、规定了对证人作证的保护制度。新通过的刑事诉讼法第62条规定:“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毒品犯罪等案件,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因在诉讼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采取以下一项或者多项保护措施:(一)不公开真实姓名、住址和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二)采取不暴露外貌、真实声音等出庭作证措施;(三)禁止特定的人员接触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及其近亲属;(四)对人身和住宅采取专门性保护措施;(五)其他必要的保护措施。证人、鉴定人、被害人认为因在诉讼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可以向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请求予以保护。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依法采取保护措施,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同时,第63条规定,“证人因履行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费用,应当给予补助。证人作证的补助列入司法机关业务经费,由同级政府财政予以保障。有工作单位的证人作证,所在单位不得克扣或者变相克扣其工资、奖金及其他福利待遇。”这些规定都是为了解除证人作证的后顾之忧,以保证证人出庭作证。

  本文由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复核律师推荐 专业办理死刑辩护案件,更多文章请关注谢通祥律师官网中国律师司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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