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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强迫借贷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2014-10-14]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强迫借贷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 告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强迫借贷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已于2014411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检察院

2014417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强迫借贷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 

2014411日 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广东省人民检察院: 

你院《关于强迫借贷案件法律适用的请示》(粤检发研字〔20149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以暴力、胁迫手段强迫他人借贷,属于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项规定的“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情节严重的,以强迫交易罪追究刑事责任;同时构成故意伤害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借贷为名采用暴力、胁迫手段获取他人财物,符合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或者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以抢劫罪或者敲诈勒索罪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检察院

2014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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