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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律师协会刑事诉讼法专业委员会委员谢通祥律师[2015-04-16]

  北京市律师协会刑事诉讼法专业委员会委员谢通祥

  律协发展

  北京市律师协会始建于1952年,恢复于1979年8月10日,1982年4月召开了第一次北京律师代表大会,宣告北京市律师协会正式成立,通过了北京市律师协会第一个《章程》。这是北京律师制度发展史上的一座里程碑。

  从第一次北京律师代表大会到第三次北京律师代表大会,每届为4年,律师协会的领导都由司法行政官员担任。1995年第四次律师代表大会进行了改革,改为每届为3年,律师协会的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和理事全部由经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执业律师担任。2005年3月,第七次律师代表大会对律师行业管理体制进行调整,取消了常务理事会,会长由全体代表直接选举产生,形成了以律师代表大会、理事会、会长会议为主的三级组织构架,建立了代表常任制。截止到2008年底,协会共有团体会员1211家,个人会员18635人。

  历史回顾

  第一届北京市律师协会(1982年4月——1986年11月);第二届北京市律师协会(1986年11月——1990年12月);第三届北京市律师协会(1990年12月——1995年10月);第四届北京市律师协会(1995年10月——1998年11月)第五届北京市律师协会(1998年11月——2001年9月);第六届北京市律师协会(2001年9月——2005年3月);第七届北京市律师协会(2005年3月——2009年3月)

  专门委员会

  为了充分发挥行业自律职能,北京市律师协会成立了13个专门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委员均由律师组成。

  权益保障委员会,负责创造和维护律师执业的良好环境,维护律师执业中的人身权益和执业权利,维护律师行业的整体形象。

  纪律委员会,负责对会员的执业行为进行引导和监督,包括不定期发布规范执业指引,对会员违反法律和律师执业规范的行为进行调查和处分,以及对会员之间因执业而发生的纠纷进行调查和裁决。

  会员处分复查委员会,当会员对纪律委员会作出的处分决定不服时,可向该委员会申请复查。

  业务指导委员会,负责组建专业委员会,组织协调各专业委员会的活动及工作,指导全市律师业务的拓展及规范操作行为。

  教育培训委员会,负责对律师、实习律师进行业务培训,加强律师对法律规范的了解和掌握,提高律师对各法律服务领域律师实务的实际运用和操作能力。

  律师代表工作委员会,负责广泛听取、调研律师通过代表提出的诉求、建议;及时把律师诉求和建议反映给律师协会领导机构和相关职能部门;将律师协会领导机构及相关部门对律师的诉求及建议的处理意见及时转复给律师;在律师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审查、研究律师代表和律师的提案,协调律师协会和相关部门提出具体解决方案,报律师协会领导机构,转复提案人。

  规章制度委员会,负责律师协会各项规章制度的制定、修订以及编纂工作,逐步建立起既符合国际惯例,切合中国国情,符合北京市律师执业及行业自律实际的,又具有适当超前性的、较为完善的律师行业自律管理规章制度体系。

  宣传联络委员会,负责北京市律师行业整体形象以及律师协会工作的宣传,组织实施各种宣传方案;负责协会的新闻发布工作;协调律协各专门、专业委员会与宣传相关的工作;建立各种宣传渠道,管理《北京律师》杂志;组织和实施协会的公益事业活动;完善北京市律师协会网站;加强与全国各省市区同行的交流。

  财务委员会,负责编制年度预算与决算,对预算的执行进行审查监督和管理,向理事会提交相关报告;制定和完善财务支出的标准和相关财务管理规章。使协会的财务预算管理更加规范化、科学化和法制化。

  律师事务所管理指导委员会,负责对北京市律师事务所在发展过程中面临的管理模式、方法、经验、教训进行研究、探讨,借鉴国内外的先进经验,总结律师事务所管理工作经验,对北京市律师事务所的管理工作提出指导性意见和建议,进一步提高北京市律师事务所的管理规范化程度,促进首都律师行业的健康快速发展。

  会员事务委员会,负责会员的登记、注册、公告以及会员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建立符合律师行业特点的各种福利制度、保险制度,开展多种形式的文体活动,加强会员之间的沟通与交流。

  外事委员会,负责建立和规范外事工作纪律和制度;制定整体的工作计划、工作范围;组织北京律师广泛参与国际交往,加强律师协会与国际同行的交流,展示北京律师整体形象。

  女律师工作委员会,是北京市律师协会领导下团结、联系全市女律师的工作机构,负责维护女律师合法权益,开展适合女律师特点的活动。

  律师行业发展研究委员会,负责审议并组织实施行业发展研究工作计划、规划;主持北京市律师行业发展规划的调研、起草工作;协调、处理与行业发展研究有关的其他事务。

  专业委员会

  随着律师业务领域的扩展,北京市律师协会从1994年起开始成立了专业委员会,主要以律师业务领域区分,现有54个专业委员会,各委员会委员均由律师组成。具体包括刑法专业委员会、民法专业委员会、物权法专业委员会、合同法专业委员会、税务法律事务专业委员会、审计会计法律事务专业委员会、宪法与人权专业委员会、行政法专业委员会、仲裁法律事务专业委员会、刑事诉讼法专业委员会、民事诉讼法专业委员会、奥运与体育法律事务专业委员会、医疗法律事务专业委员会、消费者权益法律事务专业委员会、产品质量与侵权损害法律事务专业委员会、公司法律制度专业委员会、资本市场与证券法律制度专业委员会、国有企业改制法律事务专业委员会、并购与重组法律事务专业委员会、企业破产法律事务专业委员会、社会保障与劳动法律事务专业委员会、招投标与拍卖法律事务专业委员会、环境与动物保护法律事务专业委员会、房地产开发法律事务专业委员会、物业管理法律事务专业委员会、按揭贷款法律事务专业委员会、建设工程与基础设施法律事务专业委员会、商标法律事务专业委员会、专利法律事务专业委员会、著作权法律事务专业委员会、传媒与新闻法律事务专业委员会、信息网络与电子商务法律事务专业委员会、反不正当竞争法律事务专业委员会、海商海事法律事务专业委员会、航空法律事务专业委员会、婚姻与家庭法律事务专业委员会、未成年人保护法律事务专业委员会、保险法律事务专业委员会 商业银行法律事务专业委员会、信托法律事务专业委员会、项目融资与租赁法律事务专业委员会、资产证券化法律事务专业委员会、担保法律事务专业委员会、票据法律事务专业委员会、风险投资法律事务专业委员会、不良资产处置法律事务专业委员会 国际贸易法律事务专业委员会、国际投资法律事务专业委员会、反垄断反倾销法律事务专业委员会、期货经纪法律事务专业委员会、政府法律顾问专业委员会、汽车与交通法律事务专业委员会、土地法专业委员会、农村法律事务专业委员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规定,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律师即为律师协会的个人会员,依法批准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即为律师协会的团体会员。会员均应在北京市律师协会办理会员登记手续。会员转所到异地执业,必须到新执业地律师协会办理转移会员关系手续,提交原所在律师协会出具的会员关系转移证明并填写会员登记表。

  个人会员享有的权利:

  1、在律师协会内部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2、享有合法执业保障权;3、参加律师协会组织的学习和培训;4、参加律师协会组织的专业研究和经验交流活动;5、享受律师协会举办的福利;6、使用律师协会的图书、资料、网络和信息资源;7、提出立法、司法和行政执法的意见和建议;8、对律师协会的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批评和建议;9、通过律师协会向有关部门反映意见。

  团体会员享有的权利:

  1、参加律师协会举办的会议和其他活动;2、使用律师协会的图书、资料、网络和信息资源;3、对律师协会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和建议。

  个人会员承担的义务:

  1、遵守律师协会章程,执行律师协会决议;2、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遵守律师行业规范和准则;3、接受律师协会的指导、监督和管理;4、承担律师协会委托的工作,履行律师协会规定的法律援助义务;5、自觉维护律师职业荣誉,维护会员间的团结;6. 按规定交纳会费。

  团体会员承担的义务:

  1、遵守律师协会章程;2、传达、学习和执行律师协会的各项决议;3、教育律师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4、组织律师参加律师协会的各项活动;5、制定和实施内部规章制度;6、为律师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提供必要条件;7、组织和参加律师执业责任保险;8、按规定交纳或代收会费;9、承担律师协会委托的工作。

  《北京律师》创刊于1983年6月,是以律师和律师执业为核心的专业刊物,是北京律师的业务指导性刊物。《北京律师》的办刊宗旨是:"研究律师业务理论,总结交流律师工作经验,紧密结合工作实际,服务于律师工作,指导实践,不断提高律师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推动律师事业的发展。"

  《北京律师》开辟有律师改革、问题思考、立法建议、研究与探索、经验交流、办案实录、案例分析、工作札记、律师权益、律师管理、国外法律之窗、公益之星、工作通讯、公告栏等20余个栏目。因其兼具较高的专业性和可读性,又贴近律师的实际工作需要,日益受到广大律师的欢迎和喜爱。

  北京市律师协会刑事诉讼法专业委员会媒体相关报道

  74岁获死刑复核时满75岁 毒贩能否“免死”引关注(人民网、新华网、京华时报原标题)

  中国75岁死刑复核免死第一案

  二审被判死刑时74岁进入死刑复核阶段75岁毒贩能否搭上“免死线”引关注

  贩运4公斤毒品的七旬老人王伦业,一审、二审均被法院判处死刑。目前,该案进入最高法死刑复核阶段,而王伦业也刚刚年满75周岁。刑法修正案(八)在刑法第四十九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规定:“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死刑复核”这一刑事诉讼法中的特别程序算不算是“审判的时候”?目前在法律上并没有明确的交代。而此案也是刑法修正案增加“75岁”条款后,所遇到的“75岁死刑复核”第一案,王伦业的辩护律师为著名死刑复核律师谢通祥。

  案情

  “水蛇行动”擒获七旬毒贩

  王伦业今年75岁,根据判决书的确认,他于1940年3月3日出生在越南。此外,王伦业的一些亲属告诉京华时报记者,20世纪70年代初,已经30多岁的王伦业返回了中国,回国后在广西扶绥县一个林场工作,退休后在中越边境的广西东兴市居住。回国后,王伦业办理了身份证和户口本,在这两个最重要的身份证件上,王伦业的出生年月均为1940年3月3日。

  退休后,王伦业开始贩卖海洛因,他在贩毒圈中被称为“老鬼”,主要充当的是“中间人”的角色,也就是当有人需要毒品时,他从越南“进货”,买家到东兴市交易,吃差价赚钱。

  2012年年初,王伦业购进4公斤海洛因,准备出售给毒贩陈华庆。在双方约定的交易地点,警方将这些人一举抓获,当场将4公斤多海洛因缴获。据媒体当时的报道,这一案件由于涉及的毒品数量大,属于重大案件,公安部对此案挂牌督办,行动代号为“水蛇”。

  记者了解到,王伦业在被抓时已年满72岁,当时他和陈华庆都被定为案件的主犯。

  一审、二审均被判处死刑

  根据警方的调查,王伦业从2011年就开始了贩毒活动。他与陈华庆、钟日贵、王武等人组成一个贩毒集团,采用单线联络的方式形成严密的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网络,多次向越南女毒贩“阿玉”购买毒品海洛因,然后雇请他人运到广东湛江或海南三亚贩卖。在这个贩毒团伙中,王伦业扮演的是“中间人”的角色,每次有人下“订单”之后,他从国外“要货”,让买家带现金到东兴交易,他从中吃差价。

  2013年5月28日,广西防城港市中级法院对这起案件做出了一审宣判。陈华庆、王伦业被判处死刑,其余几人则被判处死缓和无期徒刑。判决后,王伦业等人均提出上诉。2014年6月,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二审宣判后,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将由最高人民法院进行复核,而目前最高法也正在对这起案件进行复核。

  北京律师协会刑事诉讼法专业委员会委员谢通祥律师受委托,担任了王伦业的辩护人。谢通祥告诉京华时报记者,根据刑法第49条的规定,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目前王伦业已经年满75周岁,案件进入到了死刑复核阶段。谢通祥认为,在刑事诉讼法里,死刑复核被列为特别程序,但依然也在“审判”这一章节里。所以死刑复核也应看作是审判的一种。

  专家观点

  “死刑复核”这一刑事诉讼法中的特别程序算不算是“审判的时候”?一审、二审获刑时并未年满75岁的王伦业,能否在死刑复核阶段因为年迈而保命?带着这些疑问,记者采访了北京师范大学教授赵秉志和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洪道德。他们认为,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最高法的死刑复核程序,基本都涉及了实质的案件审理,因此应该属于审判。

  >>受访对象:北京师范大学教授赵秉志

  75岁不适用死刑出于人道主义

  4月8日,京华时报记者就此问题采访了中国刑法学研究会会长、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院长赵秉志。

  据赵秉志分析,刑法第49条的“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是指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人民法院审判的时候,被告人年满75周岁。“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是指犯罪致人死亡的手段令人发指,如以肢解、残酷折磨、毁人容貌等特别残忍的手段致人死亡。赵秉志说,刑法的这一规定表明,我国对已满75周岁的老年犯罪人采取的是原则上不适用死刑,但对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也可以适用死刑。

  赵秉志说,这一规定主要基于两个方面的考虑:一是考虑到已满75周岁的人的生理能力、心理能力相对于一般成年人有很大的降低,人身危险性有所减弱,不需也不宜对其适用死刑。这也是人道主义的要求。二是考虑到部分已满75周岁的人生理能力、心理能力尚好,又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如不对其适用死刑,难以维护公平正义。这是立法的一种权衡。

  死刑复核程序应属“审理阶段”

  谈到“审判的时候”这个问题时,赵秉志说,这是指案件被起诉至法院后的审理阶段。

  那么“审理阶段”都包括哪些?赵秉志表示,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审判程序很多,不仅包括一审、二审程序,还包括死刑复核程序、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程序)。考虑到适用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时原判决已经生效且再审期间不停止原判刑罚的执行,因此刑法第49条所称“审判的时候”主要指的是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至判决生效前的期间。在死刑案件中,如果死刑复核裁定尚未作出,那么原一、二审法院所作的裁判即未发生法律效力,案件仍处于“审判”的过程中。

  赵秉志表示,在死刑复核期间,如果被告人已年满75周岁,那么当然也属于“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若被告人不是“以特别残忍的手段致人死亡”,则不能对其适用死刑(包括不能适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该案中,王伦业在死刑复核期间已年满75周岁,且不属于“以特别残忍的手段致人死亡”之情形,依照刑法典第49条的规定,应对其不适用死刑。

  >>受访对象: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洪道德

  复核是否属于“审判”有待明确

  4月9日,京华时报记者就此案采访了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教授、著名刑诉法专家洪道德。据洪道德分析,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死刑复核是一项特别程序,各省高级法院曾赋予对一些犯罪的死刑复核权。但2007年1月1日,死刑复核已被统一收归最高人民法院行使。在刑事诉讼法的编列中,死刑复核程序被编列在第三编第四章,也就是“审判”这一编中。单从字面意思理解,死刑复核就应该属于审判的范畴。

  刑诉法还规定,最高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讯问被告人,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而刑诉法司法解释规定,死刑复核期间,辩护律师要求当面反映意见的,最高院有关合议庭应当在办公场所听取其意见,并制作笔录,辩护律师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洪道德认为,这些程序要求实际上就是在审理案件,也自然就属于审判的范畴。

  洪道德指出,近年来,最高法还曾就死刑复核案件开庭审理。除了开庭审理,对于不核准死刑的,做出了撤销判决发回重审的裁定,或者直接进行改判。这就是更为直接且明确的审判。因此,死刑复核应该属于审判的范畴。之所以专门设定死刑复核程序,就是为了确保不出错,达到百分百的正确。

  洪道德表示,王伦业的案件事实已经没有争议,但却面临年龄达到了刑法第49条规定的75岁,焦点就在于死刑复核是否属于审判的范畴,这起案件也应该是国内首例75岁面临死刑复核的案件,出现了刑诉法和刑法重合的情况,最终的核准结果如何,还有待于最高法的决定。

  王伦业最高法院死刑复核阶段辩护律师谢通祥律师简介:

  中国律师司法网总裁、首席律师,北京律师协会刑事诉讼法专业委员会委员,北京东城律师协会人大政协委员会委员,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擅长刑事案件辩护、死刑案件辩护,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复核案件辩护。

  其办理的李有斌绑架致人死亡案二审改判为死缓;李辉杀人抢劫案最高院不予核准死刑,依法改判死刑缓期两年;中国死刑复核第一案杨方振抢劫、杀人案,最高法院死刑复核不予核准死刑,依法改判;公安部督办三进宫累犯温珂踢死警察案,最高法院死刑复核不核准死刑,依法改判;北京市中汽乾坤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董事长韩明坤涉嫌合同诈骗案无罪释放;刘清春滥伐林木无罪释放。

  京华时报记者张剑北京报道

  此案已经有200多家媒体报道,下面是部分大媒体报道链接:

  全国政协官网:http://www.rmzxb.com.cn/sy/yw/2015/04/13/481114.shtml

  法制网:http://www.legaldaily.com.cn/legal_case/content/2015-04/13/content_6040317.htm?node=33834

  人民网:http://legal.people.com.cn/n/2015/0413/c42510-26833510.html

  新华网:http://news.xinhuanet.com/legal/2015-04/13/c_127680834.htm

  凤凰网:http://news.ifeng.com/a/20150413/43539008_0.shtml

  环球网:http://world.huanqiu.com/hot/2015-04/6166728.html

  新浪网:http://news.sina.com.cn/c/2015-04-13/021931709352.shtml

  腾讯新闻:http://news.qq.com/a/20150413/003732.htm?tu_biz=1.114.1.0

  中国网:http://www.china.com.cn/cppcc/2015-04/13/content_35304382.htm

  大审周永康 最快明年3月

  2014年12月08日 04:10 朱建陵/综合报导

  北京律师协会刑事诉讼法专业委员会委员、大陆知名刑法律师谢通祥认为,中共前政治局常委、政法委书记周永康案,由于中共中纪委调查已经一年多时间,与他相关的外围人物都已经到案,预计侦查时间不会太长,预计最快明年三月大陆两会(人大、政协)前后,周案就可以提交法院审理。

  中共中央在5日宣布开除周永康党籍,并将周永康案移交司法机关,大陆检方随即立案侦查。谢通祥在接受香港媒体访问时表示,根据中共宣布周永康的犯罪情形,周面临的刑罚将超过中共前重庆市委书记薄熙来(无期徒刑),极有可能判处死缓。

  另有北京刑事律师认为,周案最多在8个月之后,就会进入法院审理阶段。谢通祥则认为,最快明年三月即可提交法院审理。由于周案涉及泄漏国家机密,大陆专家预计,法院审理周案时,将可能採取不公开或部分公开方式。

  中国时报报道链接http://www.chinatimes.com/cn/newspapers/20141208000417-260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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